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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是什么
1.遵循“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2.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合伙企业停业如何解除合同
1.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约定,当退伙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要求对方退伙。
2.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退伙,诉求合理,则可以退出合伙。
3.关于要求对方退出后的赔偿问题,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诉讼到法院。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诉讼到法院的话,首先会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赔偿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就需要举证实际由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三、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